2.1.4 电网运营企业
调峰替代交易的输电方,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售电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相关信息;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
2.1.5 市场运营机构
(1)负责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调峰替代交易;负责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管理;负责编制交易月度计划;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抄录、结算和统计分析;负责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经授权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含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简称交易运营系统)的管理;负责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发电侧计量关口点和计量装置管理;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相关业务咨询。
(2)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电力电量实时平衡;负责提供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检修信息;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输电阻塞管理;负责执行各类交易合同,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并组织落实。
(3)结合新疆电网网架结构特点、受阻等约束条件,提出调峰替代交易准入和退出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准入结果,组织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后,并在交易平台上对通过审核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赋予调峰替代交易权限;对上年开展了调峰替代交易、但本年度资格复核不通过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由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准入名单,在交易平台上取消其调峰替代交易资格。
2.2 市场准入与退出
2.2.1.基本准入条件
参加调峰替代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的交易。
2.2.2.市场准入条件
2.2.2.1 新能源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和并网技术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已转商业运营;现阶段在6月30日前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取消中标电量。配套直流(如天中直流)外送的新能源企业和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企业暂不参与;
2.2.2.2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其机组应与所属企业用电负荷相匹配,即通过企业自身发、用电方式的调配,可实现稳定性、连续性、实质性下网负荷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即可以采取降低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发电出力或停机备用等措施,实现一定的下网电力、电量,扩大电网调峰能力,实质性提升新能源企业消纳空间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机组和“背压式”自备电厂机组暂不参与。
2.2.3.进入与退出机制
2.2.3.1 进入调峰替代交易市场的市场交易主体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期(或交易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属自身责任被限制交易、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调峰替代交易市场,并按合同和规则约定补偿相关损失。
2.2.3.2 市场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授权后可取消其调峰替代交易市场注册,并由市场交易主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已注册的市场交易主体发生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化,要求注销原市场交易主体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已注销、退出商业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违反市场规则(如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
(3)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的;
(4)未经许可私自将所购电力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
(6)不按时缴清电费,拖欠调峰替代交易电费的。
(7)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