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燃煤发电机组调峰替代下网购电模式
2.4.1.完成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选两种下网购电模式:部分调峰替代交易模式和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即不参加调峰替代交易)。
(1)选择部分调峰替代交易模式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替代交易方式购电,须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年度、月度购电计划和调峰替代交易计划,月度购电计划内实际中标的调峰替代交易分月电量计划可以在编制10日前提出修改申请,并进行分月滚动调整,但交易周期内应完成全部中标电量,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执行、偏差电量计算、违约责任承担等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2)选择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时(即不参加调峰替代交易),其全部用电量均向电网运营企业购买。
2.4.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购电价格由调峰替代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现阶段,选择集中撮合(竞价)的,根据事先明确交易模式,交易价格执行集中撮合(竞价)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具体交易模式如下:
(1)顺推法
新能源发电企业价格变动部分可全部传导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侧,即调峰替代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价,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基本电价维持原标准不变;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本企业用网电度电价-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本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新能源企业替代交易电价=新能源发电企业批复电价(含补贴电价)-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2)输配电价法
新能源发电企业价格变动部分叠加输配电价变动部分累加后全部传导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侧,即调峰替代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价,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基本电价按“输配电价”对应的标准执行。输配电价执行调峰替代交易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的上网电价(不含补贴电价)+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2.5 市场交易规则修订
2.5.1 市场交易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有义务定期提出修改实施细则的建议。
2.5.2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细则的修订。
2.6 临时条款的制定
2.6.1 如实施细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的,监管机构可制定临时条款,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的理由后实施。
2.6.2 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本实施细则中与临时条款相抵触部分暂时失效。
2.6.3 临时条款应制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修订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