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兵团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编制完善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监管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其中,重点加强市场信息公开、主体信用评价、违约风险防范和科学监管等方面内容。
1.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管理部门牵头定期更新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指导监督市场主体定期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3.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制定适用于市场不同业务形态的交易合同及并网技术协议等具备法律效力的示范文本,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监管机构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4.建立科学监管机制。兵团电力管理部门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逐步完善市场监管组织体系及相关办法。
七、工作机制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由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实施本次试点工作,负责市场组建、价格形成体系及监管细则等方案编制及申报;发电侧、售电侧及符合条件用户作为市场主体实行准入退出机制,自愿选择进入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规则实施电力交易,并接受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驻新疆能源监管办公室和兵团电力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市场交易监管,共同指导配电业务经营企业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对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的企业,严格禁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兵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区域配电资产及收益,负责核定配电价格;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的同时,积极配合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推动输配电价分电压等级核定;原则上允许试点区域结合自身特点和技术条件,探索创新售电侧改革思路,在充分论证并通过国家审核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