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户
在试点范围内,原则上允许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用户自愿参与十三师电力市场化交易。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兵团十三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户准入退出条件,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利,既可以与售电公司交易,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二)市场交易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具有自主选择权,可自主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实现多方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
集中交易。市场运营初期,电力交易具体工作依托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交易中心进行,负责提供市场交易组织、主体注册、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交易合同备案等服务;基于安全约束,编制交易计划,提交调度机构,通过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并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后期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逐步完善电力交易机制。
(三)价格形成机制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到户用电价格,分两类构成:第一类为配电网外购电,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交叉补贴)+配电价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组成;第二类为配电网内购电,到户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配电价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组成。其中,与发电企业交易价格、售电公司合理成本及回报由市场竞争形成;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在市场运营初期按照国家《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执行;配电价格由兵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执行现行标准;政策性交叉补贴执行同类省级电网用户的交叉补贴水平。市场运营后期输配电价,按照新疆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分别核定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四)配电业务
在试点范围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加强配电网统筹规划,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做好用户并网和设备投运管理,并向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切实履行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兵团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结合自身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探索增量配电业务建设、运营新途径。
(五)发用电计划
在试点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主体和用户,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用电比例。在发用电计划形成机制上,要坚持民生用电供给,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计划;建立优先发电制度,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发电上网,有序实施电力电量平衡从计划手段向市场手段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