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电力交易中“统购统销”也有计划的影子。发电企业的发电量由电网公司统一收购,再向用户统一销售,电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购销之间的价差。这种盈利模式客观上为电网企业利用自然垄断优势,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获取差价提供了条件。
按照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价的形成机制应该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业界普遍认为,电网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性,这是其作为输送电力工具的属性所决定。在国务院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中,对于电网企业确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监管方式,建立与输配网络业务相适应的独立价格形式,都有相应的说明。
目前的情况是,与 12年前电力体制改革的设计目标不同,电网企业已经完全超越了作为电力输送载体的功能。在《深化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绿皮书》中,武建东将其称之为“超级电力公社”。国家电网公司聚合了我们整个电力体系的调度管理、电力输送、市场交易、技术准入的主导权,垄断着电力规划投资、价格成本的基本信息,形成了类似人民公社的“超级电力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