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电技术不断进步发电装备方面,风电装备大型化、智能化取得重大进展,单台容量提升较快;太阳能光伏发电转化效率明显提高,太阳能热发电在聚光装备、槽式真空管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发电输送技术方面,开展了柔性高压直流输电研究并且成功运行。
调度支持技术方面,具备了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开发及技术应用能力,初步掌握了风电运行控制技术、风电运行分析技术等。
(四)标准建设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检测和认证体系初步建立近年来风力发电标准不断发布,涉及到风电场的设计、施工、并网、运行、检修及设备等各个方面。《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将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光伏电站并网的国家标准发布了3项。
2009年10月20日,国家能源局批复建立国家风电技术与检测研究中心。2011年11月底,国家能源风能太阳能仿真与检测认证技术重点实验室成立。风电认证流程标准《风电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于2011年正式生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新能源发电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近些年出现了并网难、消纳难、安全事故频发以及企业效益下滑等问题。结合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我们对西北、东北、蒙西、蒙东以及江苏大型风电基地进行了专题规划调研,对上述表现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剖析,认为我国新能源发电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中长期发展目标调整频繁,各层级、各专项规划不能有效衔接《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同时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发展目标调整频繁。政府规划和文件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频繁调整,很难有相对稳定的五年目标;目标与规划实际执行情况相差很大,规划指导性较差。
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脱节。按照法律规定,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一些省及地区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仅考虑资源情况,本省中长期规划目标远远大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省中长期目标,两级规划目标缺乏协调和制约。
新能源发电规划与其他电源规划脱节。电力生产消费是瞬间完成的实时平衡过程,新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取决于3方面:一是电力系统发电出力特性,技术上取决于系统电源结构,发电出力特征越是与系统用电特性相似,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就越强;二是电力系统用电特性,若通过实时电价等经济手段使用电特性相似于新能源发电出力特性,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也就越强;三是消纳新能源发电的电力系统规模,技术上取决于电网规模,规模越大,消纳新能源发电的能力也就越强。在制定国家新能源发电规划特别是大型新能源基地的新能源发电规划中,没能充分考虑系统电源结构、制定相应的配套调峰调频电源规划,实践中未能同步布局建设相应的配套调峰电源,随着大规模风电并网,直接导致电力系统因调峰能力不足而限制新能源发电出力。
新能源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脱节。主要表现在新能源发电规划中没有明确具体承担接入电力系统的电网工程。中西部新能源富集地区电网结构薄弱,消纳能力极其有限,大规模开发需要输送到所在区域电网甚至是其他区域电网来消纳。同时,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短,电网建设周期长,使得新能源项目与配套电网项目投产不同步而造成并网难。
新能源发电规划与消纳市场脱节。新能源发电规划多侧重于资源及开发规划,在规划中没有具体的消纳方案。大型新能源基地的大规模集中开发因未能明确具体的消纳方案和跨大区送电电网工程,即使并入了本地区电网,也会因本地区消纳能力有限而出现实际发电出力受限、风电场弃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