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
对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
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区、县(市)政府为主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公交场站等共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原则上由产权主体承担充电桩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价格管理
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规定执行。为优惠用户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充电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三)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缴付充电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