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杭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交流慢充桩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公用快充桩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共用快充桩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三)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与个体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2.共用充电桩:共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业主单位(合同协议已明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指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共用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自用充电桩和共用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质保期内)等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保证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3.公用充电桩: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建商业配建停车场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的公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充电桩建设投资单位。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建设审批。
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并执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2号)中明确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费用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