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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9)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新华汽车    2015/11/18 9:07:15  我要投稿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 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 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 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 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 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 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 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 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 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 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 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 的重点和难点,从城市与区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 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 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 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通 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示范效果,发挥带 动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的总结,积极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对示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要加 大推广力度,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 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下一步普及推广打好基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 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 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 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 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每 2000 辆电动 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城际快充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规划,明确在高速公路服务 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 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 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 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 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 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 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 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 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 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 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 可证。

(四)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 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 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 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 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 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 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拒不 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 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六)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各级电力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 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 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 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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