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奖励办法, 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 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给予中央基建投资资金适度 支持。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 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基 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 户使用经济性等,指导各地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八)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 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 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 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 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 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 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 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 善配套政策,在 2016 年 3 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 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 实施。
(十)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设立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 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产品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 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 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 政策提供支撑。
(十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 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 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