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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中国杭州    2015/11/12 9:26:36  我要投稿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者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健全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公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产权所有者;自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者或者产权所有者。

五、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1、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精神执行。为优惠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2、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桩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3、停车费收取标准:停车场业主单位仍可以对充电车辆按照原标准收取停车费,鼓励给予充电车辆适当优惠。

4、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服务,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充电服务费。

六、保障机制:

(一)成立推进小组:经市政府明确,成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设在市建委的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结合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作为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确保高效推进我市充电桩建设。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助办法,对在杭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助,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并在每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予以保障落实;在新一轮补助办法实施之前已建成充电设施,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7号)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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