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建设主体
1、私用充电桩: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桩: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等)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在车辆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生产企业也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安装并运营管理。
3、公用充电桩: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换乘中心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内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规范建设审批
1、凡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时,按照“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的要求执行,并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相关费用。
4、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区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
(五)明确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
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预留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
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的改造增建工作应当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由各城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协调推进;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私用充电桩,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建设;公交场站等专用充电桩由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