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双边部际合作,推行试点示范,构建创新引擎
智慧城市推进,应当反映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智慧化上,并在服务中培育出新产业,提供就业机会。我国已经形成了涵盖八部委的智慧城市部际间合作的机制[11],地方城市推进智慧城市的主要政策均通过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来发布,国家和地方对智慧城市工作系统性和协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有良好的认知。美国商务部、能源部和美国使馆(领事馆)等美方单位正在开展与中方相关单位的交流。结合我国推进智慧城市的发展战略,应加强既有数据的集成共享、建立有效的知识学习、经验总结和模式开发的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部际间协作。城市片区级试点示范,融合多个职能部门,在部际层面形成协作机制,有助于推进地方的试点工作。公共卫生、医疗教育、旅游休闲和全民健身等公共服务性部门和行业,同期也在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旅游和智慧体育等领域开展探索。智慧城市建设的要义之一,就是要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围绕市民的多元化、非线性行为数据的交集才能够反演和解析人群的社会行为和经济活动。双边在智慧城市领域的合作,宜改变以往单个部门或行业之间的对接,为实现平台型经济发育提供顶层机制窗口;我国智慧城市部际间协调机制的开放程度宜加快,如当前推行的科研体制改革,要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提高原始性、原创性的智慧城市创新能力,降低重复低水平建设,在评估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开放对公众的数据接口,促进服务型、消费型智慧产品的设计和应用。通过部际协作,解决或有效处置接口的问题,对于试点示范创新改革有重大的政策启示、对于地方城市获取国际合作价值有良好的渠道契机。
我国在智慧城市技术培育、孵化和应用方面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加快发展步伐,美国的城镇化建设质量和进程为我国城市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和借鉴。从中美合作型的技术科技创新入手,联合双方科技研发、工程建设和产业力量,围绕中国城市的实际难题(城市规划、人口布局、交通设施、产业发展和建筑节能等),结合中美在这些方面的经验,开发适宜性技术,并予以集中集成示范,并在片区开发中,充分引入外资、内资共同参与开发。
近年来与我国政府和有关部委(科技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地方省市(北京、江苏、浙江、江西等)密切开展双边合作,通过多元方式参与中国的生态和智慧城市建设。依托国际合作的桥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城市的城市规划理念、引进生态智慧技术、开展能力建设、促进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对于促进我国城市低碳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的参考意义。在生态智慧城市领域,世界多国(新加坡、瑞典、丹麦和英国等)均与我国开展过双边合作,但中美合作项目数量、合作深度和创新能力均较为突出。商务部在推进国际生态园合作中,专门设立节能环保专项资金,保障顶层设计运行有机构支持和专家智库支撑,并聚焦开发国际合作生态园工作指导性标准体系(于2014年制定《国家级经开区国际合作生态园工作参考指南》),结合中国国情,同时适度超前,引导好全国开发区的生态转型发展。
5.5 支持市场主体,合理开放领域,促进信息消费
智慧城市产业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三化”涉及的企业,仅互联网企业(2014年产值占GDP约5.5%,同期房地产业比例为6%)的产值、数量和就业规模,因此,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实力强劲,但目前市场主体 参与的领域和空间有待逐步开放,而针对国际合作型的智慧城市项目开发,更加面临数据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考虑而制约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我国在安防领域已经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在信息安全方面也开展的能力建设,当前的智慧城市建设,面向的主体主要是城市政府、城市居民和城市消费,因此,合理、有步骤和有条件开放与公众消费相关的领域(如民用建筑、交通、旅游、医疗和教育等),让市场主体有效参与,能够促进智慧城市应用型消费服务的成型。目前,全球已有 10 多个国家拥有开放政府数据的门户网站。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爱沙尼亚、挪威、英国、美国和新西兰都设有开放政府数据部门,很多国家的政府部门正在通过互联网的力量,包括社交媒体,来提高公民的参与国家治理的力量并在重建政治领导人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经验表明,开放程度越高信息安全防护约有保障,从市场角度出发,开放和安防是有机互动的。智慧城市依托信息化,有效解决了物理空间的阻隔;现代工业化有效促进了技术手段的高度发达;新型城镇化让城市居民更加体验和享受到现代城市文明的成效。与市民紧密相关领域的有效适度开放,有助于市场主体将应用理念和技术路径得到充分的实践,有利于催生新型消费方式,同时对政府简政放权和国企改革提供启示。此前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是在政策的边缘或非中心地带发育起来,主要来源于市场的智慧,满足的是现实的需求。当前的政策设计更加积极和主动,部分城市主动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提升政府效能,让市场主体有更为主动的空间参与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