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人认为电力改革降价为先
2002年电力改革前夕,蒋明新等人撰文“电力改革,降价为先”。他们认为,“电力改革,降价为先”的含义是:①政府立法,以降低电价作为首要的关键因素,以保证各类用户获得更低的电价。②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降低电价需要同时运用市场竞争和政府强制两种力量。③中国当前的国情,不允许像英国那样通过10年改革,使用户电费下降30%,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要求中国电业在三五年(“入世”准备期)内使用户电费下降40%,使工业用电的平均电价达到或接近美国1996年的水平[0.38元人民币/(kW˙h)]。但他们提倡的这种运用市场竞争和政府强制两种力量的经济是什么经济?显然与党中央决定的走市场经济道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针背道而驰。再说,英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力改革时,并没有搞政府强制定价。
2.3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行低电价
我国2002年当时实行厂网分开之后,准备搞全额竞争上网,建立强制电力库,可是由于种种原因,竞争性电力市场没有搞起来。于是延续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政府管制下价格与成本背离和工商业交叉补贴居民的销售电价结构双扭曲的定价方式,这种销售电价“双扭曲”的好处是使城乡居民用上了低价电,同时又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这是一种普遍性的隐性交叉补贴政策。由于政府不负担补贴,不了解交叉补贴的沉重负担,于是不断扩大补贴面。例如除城市居民补贴外,后来又扩大到农村居民,即所谓城乡居民电价,城乡居民实行低电价之后,学校用电也实行居民用电的低电价。除此之外,农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农业高扬程排灌也实行优惠电价,支农产品,如化肥、农业机械制造也都实行低电价。
2.4我国生活、工业用电电价均处于较低水平
2002~2010年,中国在满足电力需求高速增长、努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电力和新能源电力、努力减少电力污染的条件下,在不具备英国那样的任何降低电价的条件下,能够保持全国实行低电价,特别是能够保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优惠电价,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中国的城乡居民电价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在IEA统计的国家中,除哈萨克斯坦居民用电价格略低于中国外,其余国家均高于中国。2010年中国全年居民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3元人民币,仅为经合组织(OECD)国家生活用电价格平均值的一半,为欧洲OECD国家生活用电价格平均值的1/3(见表1)。丹麦是OECD国家中居民用电价格最高的国家,每千瓦时电价为2.348元,接近中国居民用电价格的5倍。中国居民生活名义电价上涨不多,实际价格甚至有一定程度的下降。2002~2010年这8年间,中国平均居民用电价格的年增长速度仅为1.66%,而OECD国家的平均增长率为2.75%,欧洲OECD国家的平均增长率为5.28%。如果考虑物价水平的上涨因素,中国居民实际用电价格持续下降。中国有的专家认为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低,只能维持低电价。据统计,2011年中国城镇居民电费占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53%,其中比重最低的是新疆,最高的为贵州,为3.63%。据世界银行统计,电力消费比重最低的是肯尼亚,为0.7%,乌干达次之,为1.1%,孟加拉为2.2%,柬埔寨与中国相当,泰国、印度、越南等国都高于中国,巴基斯坦城镇家庭电力消费占比约为4.8%,高于中国70%。这些数据说明中国居民电价水平是偏低的,实际上一个国家收入水平低,不能靠降低电价来维持较高的电力消费,只能以降低电气化水平来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