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等制定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等)超过规定目标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五)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管理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
(六)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逐步取消内蒙古西部电网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户类别销售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应包含交叉补贴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