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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3)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5/6/15 15:39:44  我要投稿  

3.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

(六)内蒙古电力公司输配电价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五个电压等级制定。内蒙古电力公司应逐步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回收的总准许收入÷该级电网总输送电量

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为本电压等级的准许收入和上级电网向本级电网传递的准许收入之和。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水平,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八)输配电价的核定应考虑城乡同网同价补贴及同价后旗县电力公司资产、成本和费用因素。

三、平衡账户

设立平衡账户。电网企业监管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内蒙古电力公司,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1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

(三)调整机制。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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