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冷水:注意!这儿有十个BUG
你以为首批牌照下发了,卖电就可以顺风顺水了?No!No!最近有法律界人士给急速升温的售电话题泼了泼冷水,梳理了售电前需要跨越的十座大山,你没看错,是!十!座!南度度觉得忠言逆耳,分析十分在理,现摘取其中干货与大家分享一下,感谢“电力法律观察”的智力支持。
第一座→法律限制问题
根据现行《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那么,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违法经营,我觉得这事儿不靠谱。至少,修改法律是必须滴。
第二座→售电资质问题
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且慢,您也许会问:不是前几天《电力法》修改已经把这个证取消了吗?误会,误会,纯属误会。所取消的只是前置审批而已,也就是成立售电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了,但售电公司成立后还是要审批的。那么,问题来了,管理部门什么时候给售电公司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或者类似的《售电业务许可证》呢?难不成会取消对售电资质的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