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成本控制风险
对于中国电网领域的超级垄断业态来说,规模垄断是市场基础,业务垄断是制度核心,权力垄断是强力保障,创新垄断是兑付延伸。由此形成其超额垄断利益的五大来源:一是模糊成本,利用交叉补贴等不断扩大成本并游说提高电网环节差价;二是灰色交易,在计划外交易、临时交易、跨省跨区交易等标杆电价以外,利用独家收购的垄断地位牟利;三是独家报价,利用特高压等缺乏比较的工程项目提高成本;四是业务延伸,强势进入装置产业等上下游环节实现最大利益收割;五是规避监管,通过大规模海外投资转移收益,规避监管与红利征缴。
“若干意见”中,对“垄断业务”加强监管、有效监管的有关文字悄然失踪,新一轮电改中,依然缺乏对于电网垄断环节的有意识的抑制与制衡,存在成本失控的风险。
一是缺乏【2002】5号文提过的“主多分开”的改革任务或政策约束,电网企业依然保留电气装置、金融、传媒等大量非主营业务,并且缺乏按照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制度补救;
二是在世界500强规模的超大电网企业集团多种业务混合经营的情况下,缺乏按照不同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制度约束与补救制衡;
三是“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这样抑制垄断的核心条文悄然失踪,对于独买独卖的市场格局,没有明确必须进行改变;
四是调度机构不独立、交易机构仅相对独立,甚至售电企业(绝大多数为电网企业下属)的合同信息不要求公开汇总;
五是在电价交叉补贴条款中,电网企业“申报并公开”有关补贴数额的“公开”2字悄然失踪,在缺乏按照业务分类分别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极大增加了成本风险;
六是对早已超过规模经济合理性的电网巨无霸不进行拆分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系统规划的合理性,也就难以把握输配电成本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的输配电价核算不乏缘木求鱼、合伙演戏的成分。
总之,真正负责任的电力体制改革,按照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所要求的,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并不需要“降低电价”的空头支票与愚民政策;但与此同时,同样不能忘记抑制垄断、提高度透明,引进竞争、引导成本节约的市场化改革的份内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