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主体众多、分散决策的制度安排下,直观的看,大一统的综合资源规划有点失去“可行性”的感觉。事实上,在智能电网提出之前,上世纪末与本世纪初,发达国家对此有诸多的研究与论述,讨论综合资源规划的适用性以及可能的方法论改造问题,比如涉及到更新的IRP流程与方法等。最终的结果,是这种规划方法仅用于仍旧管制的电网系统,以及具体的项目层面。
这些讨论,在智能电网的概念与进展出现,整合了诸多的需求侧、自动化与通信先进技术之后,又多了一些角度与演化的方向,比如从社会规划者模式(social-planner)到演化模式(evolutionary)。
我国开展综合资源规划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力需求侧管理等工作的时间也非常早,在研究、行业实践、评估方面具有很多的经历与经验。应该讲,从方法论上,综合资源规划是社会规划者(Social planner)的思路,以一种整体优化的思想来实现电力系统成本最小的目标,同时满足各种物理、经济、环境等约束。这与高度依赖中央计划的计划经济存在方法上的共通性,我国实践起来颇有“驾轻就熟”的感觉。但是,目前我国的电力部门也已经实现了厂网分开的改革,厂与网、厂与厂已经是各自独立决策的市场主体。最高程度的“大一统”在产业组织上已经不存在,电网环节的“大一统”也将打破。
在这种情况下,在多大程度范围内,用何种规划的方法,来制定并实施电力规划,无疑是个开放的问题。要使规划变得科学,与市场的运行机制相容,能够解决市场存在的失灵问题,但又不干涉各利益群体的正当权益,以下几个问题是亟待进一步讨论的:
1. 本质上,一个独立市场主体的决策为什么需要让渡给规划者?这需要明确的标准。规划的统一程度,完全应该基于独立决策的成本与收益是否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一致的标准。如果二者是一致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将独立决策让渡给社会决策。过去的很多规划,尤其是产量方面的规划,往往成为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政干预。这种规划是亟待废除的。
2. 限于时间与精力,统一规划如何保证合理性,如何充分利用信息?但与此同时,规划面临的现实不确定性是固有的。如何在规划的合理性与规划的严肃性之间取得平衡?
3. 从规划的制定、颁布、实施、更新,以及可能争议的解决,需要怎么样的公众、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