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问题比如规划的角色与作用。改革涉及的主体越多,显然过去那种大一统、无所不包的电力规划的可应用性就越低。因为每个主体都具有自主决策权,如果这一决策权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成本与收益,那么这种权利就应该得到尊重。在笔者看来,具有巨大外部性影响的主干电网规划如何实施,是一个需要额外解决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电力系统的基本形态与电力流走向,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与投资决策影响。除此之外的所谓“统筹规划”,必要性似乎并不明显,也很难具有可行性。
总之,在电力改革这个问题上,并不是正确的事情,就是需要体制改革去做的;而电力体制改革可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额外的政策,也并不意味着改革本身是有问题的,需要推倒重来。体制机制的改革,主要在于建立市场运行的基础设施、规则与监管能力;而不同的政策措施,着眼于解决市场失灵或临时缺失条件下不同的政策目标。相比动辄就需要“统筹”的说法,这一“分工”与着力点的明确,更能接近市场与政府运行的合理边界。
有待明确的事宜之一:电力改革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电力改革涉及到发电、输电、配电、调度、售电与用电等多个方面,改革的实施路径、工作组与时间表将陆续建立。可以预见的,这将持续比较长的时间。
开放电网、公平接入无疑是这一改革文件的亮点之一,但是这一工作更像是个过程,并没有明确的目标。
电价形成机制、市场化交易涉及到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很高的能力与细节设计,并且受到诸多电力行业内外因素的影响,就此设定成功的标准很难。
售电侧放开单独本身可能力度远远不够,其市场发育的竞争者——电网同时具有输、配电业务与售电业务,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性很难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输电网资产实施财务核算、功能与所有权方面的分离(unbundling)改革现在看来还比较遥远。
那么有没有一个相对简单、容易被决策者与公众理解的目标呢?笔者的建议是,将若干年后的电价水平作为改革成功与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