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待明确的事宜之二:连续区间的指标如何基于明确的价值标准确定?
9号文中出现了诸多的原则性表述,比如跨省跨期电力交易要“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等等。这些指标有非常高密度的体现。但是,由于这些指标并不存在二值选择,而是在一个连续的区间上,这些指标全部都需要参考性,以表达明确的意义与信息含量。参考系的选择,比如相对于历史水平的变化,发达国家的水平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确定相应的“政治性”标准。
在这个方面,明确的价值标准,也就是判断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的价值标准必须显性化,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自由量裁。以“节能减排”为例,是不是能节能减排就好,或者越多越好?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节能的意义只在于减少能源安全的担忧,以及跨期的稀缺性。减排的投入如果大于了由于减少排放带来的损失减少,那么整个社会的可支配资源是下降的,总体福利意味着损失。
如果能源是当地最不稀缺的资源(比如内蒙、云南资源富集地区),外送出去输送成本也非常高昂,缺乏竞争力,那么本地发展高耗能将是最好的选择,即使高耗能本身的效率低一些。高耗能多耗能,跟人力密集型工业多耗人,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
在政策的公开讨论中,价值标准的明确无疑是前提。以雾霾治理为例,核电、水电与远距离输电都被认为可以减少中东部的雾霾,这是这些方案可行、奏效(effectiveness)的方面。但是,仅仅讲一个(或者几个)优点,即使这个优点从事实判断角度是正确的,也并不能证明这个东西就是应该去发展,去做的,去作为减排跟应对“雾霾”的药方。为什么一个优点就能说明它是必要的,那讲一个缺点是不是就能把它否定掉?同样是一个(或者几个),为什么效力如此不同?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能减排就是好”显然不是一个合格的价值标准。否则按照这个价值标准,应该把所有能源设施都关了,减排最彻底。但是,显然这是荒谬的。
明确的价值标准需要应用在各种原则上,确定相应的“政治性”标准或者目标。这需要体现在9号文提及的“具备条件的地区”、“公平规范”、“价格合理”等等表述中。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事宜:新的市场与产业环境下如何做规划?
综合资源规划(Integrated resource planning, IRP)是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应用于电力行业的一种基于系统成本最低的整体规划方法。但是,这一方法论的实践时间并不长。在主要的发达经济体,北美与欧盟国家,90年代以后陆续迎来了电力的放松管制(Deregulation)、市场化或者叫自由化改革(Liberalized power market), 其核心的目标在于通过电力系统发、输、配、用一体化体系的拆分,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以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