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问题是由市场缺失和规制低效共同构成的,某种意义讲,规制低效决定了市场缺失,因为中国电力产业就是在强行政干预下发展起来的。遗憾地是,尽管激励性监管体制严重滞后,但由规制低效带来的影响却并未得到充分关注,更甚者,往往被打破垄断的口号所掩盖,最终被归结为市场和企业的问题。改革的方向也因此偏离。
要真正打破垄断,电力体制改革就要把垄断的性质特征与对有效规制的需求结合起来:针对自然垄断环节,拆分会增加改革成本和风险,正确的思路是加强激励性规制;针对非自然垄断的电力交易功能,则要通过合理的结构重组形成竞争性电力交易市场,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创新规制方式以保障市场效率的释放。
(四) 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理论指导,不宜再“摸着石头过河”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五号文”)推动厂网分离与主辅分离后再无实质进展。其原因有多方面,但缺乏深入理论研究无疑是基本原因之一。实际上,“五号文”透露出的改革思想来源主要是国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及国内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的经验。
反观国外的真实情况却是:电力市场化的成功改革均由理论创新肇始。世界最早的智利电力市场化改革由主张放松规制和私有化的“芝加哥男孩”经济学家推动;塑造现代电力市场治理结构的思想源自Joskow(1983)等 ;电力竞争的核心机制建立在Bohn(1982)、Bohn等(1984)、Schweppe等(1988)等研究建立的电力现货市场理论之上;输电容量资源配置机制的重大变革则来自Hogan(1992)——被认为最成功的美国PJM电力市场的每次制度创新都有先进理论的指导。
正如Tirole所主张的,针对一个产业或国家的分析结论不能转移到另一个产业或国家上,其电力规制与竞争理论同样秉承了这一理念,成为将经济理论与电力政策紧密结合的典范。其实,真正的国际经验与教训应该是不要过分倚重国际经验和教训。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已不再适合“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深入理论研究就无法理解电力的复杂技术特征如何与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有效结合,也无法建立适合国情的新型电力体制。
在关于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讨论中,理论界和政策界似乎在建设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上达成一致,困难和分歧主要来自于推进方向和路径上。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最终仍归结到如何理解“竞争性电力市场”上,Tirole的理论让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电力市场及市场化改革的性质和特征。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