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已经确定要推动售电侧体制改革。但理论界和政策界却仍未在如何理解售电侧的含义上达成一致。有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售电侧即放开零售环节的市场准入,通过引入竞争性售电商促进零售竞争——售电商向电网企业竞争购电,并就服务用户展开竞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看,这种零售竞争模式在中国都不可行。
首先,我们先用Tirole的理论来解释一部分原因(当然前提是,假设中国有了充分竞争的批发市场)。即使不考虑中国缺乏竞争性批发市场,仅仅以传统(相对于实时而言,智能的同样可能是传统的)电表为主的用户响应特征和区域限电模式就决定了,零售竞争只会扭曲配置效率,垄断的效率反而高于竞争,这是Tirole的直接结论。
其次,美国和英国的电力经济学家也曾在21世纪初展开过关于零售竞争的争论,相对的,这一争论或对中国当下的讨论更具直接借鉴意义:一方以美国的Joskow(2000)为代表,认为零售竞争的价格空间非常有限,售电商间的竞争领域主要在于如何向用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另一方则以英国的Littlechild(2000)为代表,强调零售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指出Joskow(2000)忽略了远期合同市场的作用,认为售电商在远期市场中仍有很大价格竞争空间。
有意思地是,考虑中国电力体制的实际情况,两方的论据均不支持中国首先推动电力零售竞争。首先,零售环节缺乏价格竞争空间,因为:(1)缺乏竞争批发市场,零售竞争传递的信号仍然是规制价格,无法反映系统资源的真实稀缺性;(2)众所周知,终端电价结构中存在交叉补贴,即便存在价格竞争空间,也是一种针对优质用户的局部竞争;(3)中国零售电价水平整体偏低,市场厚度是否支持竞争仍是疑问,更可能地是,放开后的零售竞争仍将自发回归垄断。其次,零售环节缺乏支持交竞争性交易的制度环境,表现在:(1)在零售环节用契约关系取代层级治理的制度设计本身是极大挑战;(2)缺乏支撑远期交易的金融市场和避险工具;(3)高估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接受零售竞争的意愿。
针锋相对的两方论据都不支持中国引入零售竞争,表明中国远不具备实施零售竞争的条件。零售竞争的可行性和效率取决于竞争性批发市场和社会的契约环境,这些恰恰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推进和完善的。
因此,所谓售电侧是指电力交易功能,售电侧体制改革就是要放开电力市场交易,打通从发电商到最终用户的市场价值链,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售电侧体制改革要建立起批发加零售的市场体系,重点推进批发竞争,至于是否推进零售竞争,则要视竞争性批发市场和其他制度环境而定。国内在引入Tirole关于零售竞争的研究时,也必须结合其关于批发竞争的研究来考虑,否则可能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