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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role电力市场理论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真正意义是什么?(4)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作者:冯永晟  2015/3/6 9:01:33  我要投稿  

总之,重在利益调整的结构分拆既非电力市场实现有效激励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除非能证明在现有结构下,市场主体面临的激励再无改善空间,否则结构分拆不宜成为首选方案,特别地,结构分拆成本十分巨大。Tirole指出,被分拆的电网主体之间存在紧密技术经济联系,能够让它们激励相容的机制会极为复杂且难以实施。对中国而言,寻求现有结构下的激励改进空间,才更加合理、经济和稳健。

(三) 市场改革与规制改革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协调推进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打破垄断,但对垄断的理解却一直囿于歧义,导致改革方向偏离,具体从两方面说明。第一,垄断问题的表现和影响均非常复杂。毫无疑问,对中国电力体制而言,打破垄断就是打破电网企业的垄断,但这仅能表明垄断主体的身份。垄断作为一个中性的市场结构概念,必须结合垄断对象才能分析其福利影响。也就是说,打破垄断的原因不是因为“垄断”本身;而是因为垄断主体垄断了不该垄断的对象。但这一区别却被许多观点,特别是主张调整利益格局的观点(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而将打破垄断与拆分电网企业划上等号,但真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首先,从垄断的种类和性质来看,并非所有垄断都适合拆分。总地来看,电网企业具有三种垄断:对电网资产的垄断、对运营调度的垄断和对电力交易的垄断。前两种均属自然垄断,纵向、横向拆分都不会改变其经济属性,因而打破无从谈起,只能加强规制。第三种从技术经济特征上讲不具有任何垄断性质,是政府赋予电网的长期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基本前提就是多买多卖的市场结构——因此适宜且应该成为打破垄断的突破口。

其次,从三种垄断的相互关系看,现有电网治理结构的效率与问题并存,拆分改革难以做出有效权衡(成本收益难定)。一方面,当前电网治理结构有必然性和合理性:电网企业垄断三种职能,实际上面临着“剩余索取者”的强激励,这在电网发展水平低、电力产业发展不平衡的历史背景下,极大促进了电力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电网企业的两大收益来源(电网投资收益和电力交易收益)也因此混同,电网投资与电力交易之间存在交叉补贴,扭曲投资和消费结构。输配分离和调度独立等电网企业拆分方案既会破坏原有合理的激励,又无法校正扭曲的激励,仅仅是改变相同问题存在的位置。

第三,中国电力体制的问题还根源于规制缺失或低效。正如Tirole指出的,竞争性电力市场中既有一般性失灵,也有电力产业特有的失灵,遍布电力交易、系统可靠性、电源和电网投资等各个领域。中国电力产业也不例外,虽然现有电力体制因缺乏市场而免受市场失灵的困扰,但在市场化进程中,竞争性市场必然伴随着许多新的市场失灵问题。然而一些改革主张过分聚焦电网的垄断问题而忽略竞争性电力市场中的潜在市场势力,特别是发电商的市场势力。即便假设拆分能够有效打破电网企业的垄断,也无法抑制竞争性市场中的发电商市场势力。从中国发电侧的市场集中度和区域市场分割来看,潜在的发电侧市场势力会非常严重(回忆下美国加州的改革)。更重要地,发电侧市场势力的形式非常复杂并受多种因素影响,除网络拓扑结构、市场主体布局等客观条件外,还包括策略性行为、市场交易模式、阻塞管理制度等。特别地,市场交易模式和阻塞管理制度均要由规制机构做出抉择。因此,改革的决策者应该重视规制协调推进规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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