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电力体制改革应改革激励机制而非调整利益格局
贯穿Tirole所有电力理论的基本理念是,电力市场应通过竞争和规制改革改善市场主体的激励,提高成本效率、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但遗憾地是,在中国关于改革的争论中,公平诉求(当然包裹在效率的外衣下)的声音似乎远远高于真正的效率诉求。许多市场主体(比如大型发电企业)希望现有利益格局下扩大份额,而非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因为相对于电力市场竞争产生的(经营和投资)不确定性,发电企业更愿意保持单一买方下的稳定性。此外,由于中国电源结构以煤电为主且发电用煤份额不断提高,因此煤炭产业的公平诉求也会传递到电力产业中,它们希望的同样是在传统体制下扩大利益份额,而非看到电力竞争。
突出效率并非否定公平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从改革的事后意义上讲,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具有一致性。比如,当成本低的电厂得不到优先调度,损失负荷价值很高的用户被限电,社会价值很高的电源和电网投资得不到实施时,潜在的高效率主体必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所以,改变资源配置机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改善了公平。但是,受公平诉求驱动的改革方案往往容易沦为利益再调整的工具,难以真正改善激励机制。
诚然,改革激励机制必然导致利益格局变化,但着眼点是放在激励机制还是利益格局上,对应的改革路径却大不相同。比如对电网而言,以利益调整为导向的(公平驱动型)方案往往强调电网企业的利益集团属性而倾向于拆分电网企业,但拆分能否改善拆分后企业的运营和投资激励却是疑问。以改革激励为导向的(效率驱动型)方案则强调激励相容的制度建设,更针对公平驱动型方案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如何维持长期的利益均衡。
当前中国电力体制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至2002年的“5号文”及当时的体制背景。传统的调度体制和供电模式决定了调度、交易均仍适宜被电网企业垄断,但改革决策者过分信任单一买方结构和竞价上网制度而低估电网企业的垄断势力,未能协调结构重组与机制设计,造成电网企业的激励扭曲。同时,“5号文”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动国有电力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高国有电力企业效益,因此很多改革措施是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而非推动电力市场竞争。所以,“5号文”在使中国电力市场结构发生巨变的同时,却并未实质推动竞争性市场的建设,从根本上决定了现在的利益格局。
正如Bohn等(1984)所指出的,促进发电侧竞争应通过构建电力现货市场实现。然而目前中国所谓的发电侧竞争也仅仅表现为有限的投资竞争。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必须突破利益调整的藩篱,正如Tirole电力竞争与规制理论所隐含的基本前提:在已经存在众多发电企业的条件下,应推动电力交易机制的变革,促进批发竞争,根本扭转市场主体面临的扭曲激励——这是针对“垄断”的对症下药。而像输配分离或横向拆分电网企业等公平驱动型观点却是把单一垄断变成垄断链或把全局垄断变成区域垄断——利益平衡的背后将是“垄断”低效的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