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调度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试点发电企业、用户的发用电设备的运行考核和安全技术协调,继续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划纳入电网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之外,年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第七章 直接交易的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发、供、用三方依据合同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代收。
第二十六条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原则为“月结月清”。
第二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发、供、用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超出合同电量±5%偏差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八章 退出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用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后,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接交易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力调度命令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企业产品综合能耗高于本地区能源消耗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