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省级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的市场行为,以下简称“直接交易”。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机组和锅炉的企业;以及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3.试点初期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不小于1亿千瓦时的工业用户。条件成熟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可放至35千伏。
第三章 电价
第八条 用户支付的终端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十条 电网输配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交纳。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用户按发布的交易信息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直接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直接交易”以双边交易为主、撮合竞价交易为辅的方式予以组织。
第二十条 达成直接交易的电量,经省经信委公告,由发、供、用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