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输配电业务分离是各国输配电体制改革的共同规律,分离模式选择应当适应各国国情和电力工业实际。从各国情况看,输配电业务组织存在多种模式,但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输配电业务分离,输配分开也不存在技术障碍。这是确保输电网无歧视开放、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以及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的需要,也是有效监管输配电业务的要求。多数国家实现了产权分离(如英国、俄罗斯、阿根廷、巴西等),有的实现了法律分离(如法国),有的仅做到了功能分离(如日本)。输配电业务分离模式的选择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电力工业发展状况、电力产业组织既有格局等多种因素影响,最重要的是要满足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如果以建立批发竞争市场为主要目标,将配电企业作为主要购售电主体,仅仅做到功能分离是不够的,至少应实现法律分离。而如果以放开零售侧为主线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则至少要实现功能分离,并在一系列制度措施安排下切实保障电网的无歧视开放和电力市场交易秩序。无论采取哪种分离模式,都必然涉及到原有一体化电网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
(3)电力调度机构独立于购售电业务是保障电力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重构输电、调度、交易模式是各国输配电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除巴西等少数国家采用三者完全分离的相互独立模式外,目前普遍采用的是ISO/RTO模式(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和TSO模式(如多数欧洲国家),前者将调度与交易合为一体,而后者将调度与输电合为一体。不管各国采取何种模式,都要求调度机构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等所有市场活动主体提供服务。在输电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购售电交易和调度交易机构隶属于电网企业的情况下,传统的“三位一体”模式很难做到电网无歧视开放,也难以实现公平的市场交易。
(4)输配电体制改革并不必然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世界范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已历经近30年。尽管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各国的输配电业务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调度与交易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并没有因输配分开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美国加州电力危机等事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电力市场制度设计缺陷,并不是输配电体制改革造成的。输配电体制改革调整了发电、输电、配电、调度及电力用户的经济关系和交易模式,但并没有改变输配电网的物理运营维护方式,也不会就此增加电力系统安全风险。
(5)电力供求形势不是启动输配电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从各国实践看,电力市场化改革是普遍趋势,参与其中的既有英国、美国、北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俄罗斯、巴西、阿根廷、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国外的经验表明,电力市场作为调节电力供求关系的资源配置方式,既适用于供大于求,也适用于供不应求。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家正是在电力较为短缺的情况下,全面启动了包括输配电体制改革在内的电力体制改革,以解决电力投资不足和低效率的问题。由于国情不同,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电网投融资也存在多种模式,但各国都致力于通过输配电体制改革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电网投融资中的权责,理顺输配电价以健全输配电投融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积极推进电网的多元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