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本情况不同,很多国家都把配电公司作为一个主要的购售电主体,因此要求输配电业务实行法律或者产权分离。从实践看,多数国家都要求实行产权分离(如英国、奥地利和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只要求实行法律分离。基于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目的,欧盟支持输配电业务实行产权分开,但无强制性要求。欧盟2003/54/EC指令要求在2007年7月1日前各国电力公司各环节至少实现法律上分开。2009年7月13日,欧盟指令2009/72/EC要求各国在2009年9月3日前对组建独立的输电公司(TSO)或独立系统运行者(ISO)作出选择。以法国为例,法国电力工业以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法国电力公司(EDF)为主体。法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遵循欧盟开放电力市场的指令进行。2000年EDF的输电资产部分组成了输电网管理机构(RTE),RTE是EDF的全资子公司,但行使自主管理权,财务分开,不受EDF领导,由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CRE)监管,总裁由法国财政和工业部部长任命。根据欧盟指令精神,2007年7月1日后,EDF的配电部分也将按子公司运作,实现法律上的输配分离。因此,法国所采取的输配分离模式,也是基于RTE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和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及电力监管体系。
作为转轨国家的代表,俄罗斯从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推行输配产权分离。2008年7月1日,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RAO)停止运营,标志着俄罗斯电力资产重组的最终完成,形成了新的电力市场结构和运行机制。在输配电体制方面,改革实现了输配分开。俄罗斯联邦政府作为出资人,以骨干网资产为基础组建联邦电网公司,联邦电网公司按电网区域下设7个跨区输电子公司(包括6个区域输电公司和一个跨区输电公司);以地区配电网为基础,组建12个区域性配电公司。同时,俄罗斯强调公共属性,分别设立调度与交易机构。2001年成立系统交易系统管理所,主要管理现货市场交易;2002年成立电力系统操作公司,主要负责电力系统运营与调度。俄罗斯电力体制改革的初始条件和环境与我国比较相似,同样面临着经济转轨和电力工业需要快速发展的背景,其改革模式和路径对我国输配电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世纪80年代末,阿根廷相继颁布了《国家改革法案》(23696号法案)、634/91号法令、《电力改革法案》(24065号法案)和38/91号决议,开始实行以产业重组、私有化和电力市场建设为标志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在输配电业务方面,阿根廷采取了产权分离模式。以220千伏至500千伏输电线路为基础,组建了国家输电公司;以132千伏至220千伏输电线路为基础,组建了6家区域输电公司,其中1家区域输电公司是国家输电公司的子公司。将联邦配电资产拆分成3家配电公司,加之州级电力公司,配电公司近80家。输电公司不允许拥有发电或配电资产,禁止从事电力买卖,发电企业、配电企业和私人投资公司不能控股输电公司。
巴西电力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99年开始,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了电力批发市场;2001年,巴西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电力供应危机,加之市场运行效果不理想,2004年通过总结国内外改革实践,又提出了电力市场新模式,主要是要求发电、配电企业制定发电和购电计划,通过长期双边合同保证电力供需平衡。巴西输配电体制改革实行的是输配产权分离。2000年底,巴西电力公司有62个,其中涉及发电业务的26个,私人公司占58%;涉及输电业务的16个,私人公司占6%;涉及配电和售电业务的64个,私人公司占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