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所采取的输配电业务分离模式也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功能分离。输配电业务在财务上分开核算,但在法律上输配电业务组织属于同一家公司,典型国家是日本等。日本的电力工业主要是由10家私有电力股份公司在各自区域实行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但日本电力公司内部实行了输、配电业务财务分开核算。二是结构分离。输配电业务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实现了法律上分离,由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企业,即输电公司、配电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这两个企业的产权同属一个控股公司,典型国家是法国、丹麦等。三是产权分离。输、配电公司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典型国家是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阿根廷等。
输配电业务的分离程度依次为功能分离、结构分离和产权分离。但是,输配电体制的改革取向并不是简单从功能分离走向产权分离,而应当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模式的要求。分离程度既不是评价改革成败的标准,也不代表改革深化的必然走向。以日本为例,由于日本能源极度匮乏,一次能源主要依赖进口,其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对谨慎和保守。在输配电业务方面,日本实行的是财务分开核算的结构分离。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是以放开发电、售电业务准入为主线,逐步放开终端用户、零售商和发电企业选择权,目标是直接建立以终端用户、零售商和发电企业为主的电力市场竞争格局。日本采取这样的输配电体制有着特定的国情背景和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日本的一次能源基本依赖进口,维持纵向一体化的垄断经营体制有利于增强价格谈判能力,确保能源供应安全。二是日本九大电力公司(除冲绳)的电网之间联系较弱,区域间交换电量较低,比率仅为6.4%,基本不存在大范围的跨区域配置电量问题。
为确保电网无歧视开放和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交易秩序,日本采取了诸多保障措施。首先,制定公平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日本电力零售市场部分放开后,一些大的电力供应商出于商业利益考虑采取了许多不正当手段阻止新进入者,比如根据送电距离和区域收费,不允许企业把多余电力转卖给其他企业。为此,日本修订了1999年版本的“电力市场交易导则”,将电力公司的这些做法视为非法。其次,设立中立的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JEPX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下设市场交易监督委员会、市场纠纷处理委员会、运营委员会和市场交易检证特别委员会和调查处理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委员主要都由中立者组成。第三,设立中立的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SCJ)。该机构被经济产业大臣指定为日本唯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关”(即中立监管机构)。ESCJ由学术界中立人士(如大学资深教授等)、各大电力公司、PPS、电力批发公司、自备发电企业代表组成,主要开展5个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电网扩建计划、电网运营及阻塞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则;负责处理输配电业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负责跨区联络线的剩余容量管理、阻塞管理;负责公布联络线剩余容量、潮流、故障等信息;负责制定并发布日本全国的电力供求状况和电力可靠性评价报告书。由此可见,即使是只实行输配电业务财务分开,也需要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安排(如独立的交易中心和ESCJ等),确保电网的无歧视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