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在人类历史上,电价定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加成模式,即中国《电力法》规定的成本加利润加税金的定价模式,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电力工业垄断经营条件下的电价定价模式;另一种是竞争定价模式,即英美近期提倡的在电力工业发电和销售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在电力市场上通过竞争确定电价。其实两种定价模式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价模式,前者是垄断经营条件下的定价模式,后者是建立在电力竞争条件下的定价模式。但是在中国,人们往往把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看成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电力定价模式,而把竞争性定价模式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定价模式。目前国内似乎更青睐竞争定价模式,电力企业赞成竞争定价模式,以为竞争定价可以摆脱政府控制价格,电力工业可以借此走向市场;社会赞成竞争定价模式,以为可以像美国那样,通过电力市场竞争降低电价。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两种定价模式?
一、历史回顾
成本加成定价模式是从有电开始就采用的一种定价模式,经过100多年的实践,市场经济国家和计划经济国家普遍采用这一定价模式。虽然都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但成本的定义不同、国家政策不同、利润和税收水平不同,各国电价有很大差别,突出体现在发达国家电价高,发展中国家电价低。发展中国家电价生产和消费效率低下, 财政状况恶化,原因在于电价较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电价定得很低。据统计1988年发展中国家电费加权平均电价仅0.04美元/千瓦时,只等于OECD国家平均电价的50%。据估计,发展中国家电力的平均边际成本为0.10美元/千瓦时或者更多,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发展中国家的电价应高于发达国家。但是,在过去100多年的实践中,成本加成电价创造了许多关于电价水平和电价结构方面积累的有益经验。竞争定价模式是在发电和售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后的定价模式,但这种定价模式仅仅在少数引入竞争机制的国家使用,最多只有3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电价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发电厂的竞争分为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的竞争。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自然垄断领域输电和配电电价也由国务院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另外像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需要特殊照顾的,也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所以在竞价定价模式下,差不多有60%-70%的电价还是靠成本加成来定价。可以说成本加成定价是竞争性定价的基础。
竞争性定价是从英国自由化、私有化、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之后才出现的,但英国竞争性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得并不顺利。英国第一个十年实行全部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和强制电力库,2001年总结认为发电市场的上网电价被发电企业操纵,否定了强制电力库模式;第二个十年采取新电力交易制度,用户直购长期合同和少量的现贷市场相结合,2012年总结认为发电企业缺乏发电厂更新改造和新建电厂的积极性,有2000万千瓦老旧电厂未改造,不仅不利于新能源的开发和减排温室气体,未来还会出现缺电局面,为此英国打算采取新的改革模式。可以说英美提出的竞争性电力市场尚在试错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竞争定价的好模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还是继续采取成本加成模式定价。
对我国来讲,由于电力工业实行国有企业控制,电力工业重点发展水电、核电、风电和光伏发电,这些电源都不具备引入竞争机制。从过去十年改革来看,电价不改革,要想在发电、售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难度很大,一旦竞争性市场造成电价波动,政府就会马上出手干预,关闭竞争性市场。等到竞争性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来走电价市场化之路,恐怕远水解不了近渴,还是应当从现在起就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搞好电价改革的基础工作,待以后建立电力竞争性市场时,再向竞争性定价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