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建议
我国分布式能源起步较晚,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引导和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的分布式能源技术的发展,淘汰污染大、能效低的分布式能源技术。通过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明确我国分布式能源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我国分布式能源系统可定义为,位于用户侧,优先满足用户自身需求,以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技术为主,发电总装机容量小,独立运行或与配电网连接包含能量产生、能量储存和能量控制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我国分布式能源的界定标准:一是节能环保。分布式能源应以能量梯级利用系统和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现节能环保原则。对于非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能源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应为70%以上。二是装机容量。发电总装机容量限定在1万千瓦及以下,主要考虑分布式能源的技术、接网和用户需求,强调本地供能,与现行热电联产等法规相衔接。三是接入电压等级。对于有并网需求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应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
(二)明确我国分布式能源的定位与发展重点
分布式能源定位为我国集中式供能系统的有益补充,在我国能源供应系统的主要作用,一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现节能减排;二是改善农村电力供应和解决边远地区用电问题,解决边远地区普遍服务。
我国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重点需要与本地区的能源资源和负荷特点相适应,在城镇地区主要以发展清洁环保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为主,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偏远地区主要以小型风力发电和小型光伏发电等为主,解决电力供应问题。
(三)将分布式能源发展纳入国家能源规划
在国家“十二五”能源规划中,制定分布式能源的发展规划。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规划可统一纳入可再生能源规划进行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需纳入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坚持节能减排和“以热定电”的发展原则,并与电网、天然气和电源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省级规划要以国家规划为指导,制定本省的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的发展潜力、发展目标、关键技术和配套措施等。
(四)进一步优化分布式能源的管理协调机制
进一步优化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分布式能源的立项、审批和价格等方面的管理协调机制。其中,对于分布式能源的立项管理需进一步优化。对于需要并网运行和/或享受优惠政策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立项管理,对于需要并网运行的项目,还需由电网企业对其接入系统设计进行确认。对于并网且上网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则必须严格按照公用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配置调度、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等设备和措施,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五)制定统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网国家标准
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通过参与,制定统一的分布式能源并网国家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并网设备配置标准两部分,以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