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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能源的政策法规关键问题研究(7)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整理    2012/11/26 15:20:12  我要投稿  

五、运营模式

目前,我国分布式能源尚处于起步阶段,分布式能源有投资大、运行维护技术负责等自身缺点,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其运营模式至关重要。此外,在分布式能源向其他用户供电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也是分布式能源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

(一)分布式能源的运营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的运营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业主自行投资,并负责日常维护。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其所属业主投资兴建,并由业主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设备运行与维护。

模式二:采用能源服务公司模式。在这种方式中,分布式能源项目由业主投资,项目建成后聘请或采用能源服务的方式,由专业机构如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模式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可以通过使用分布式能源设备来提供客户的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用户的能耗。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节能服务,并通过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对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其初始投资相对较小,日常维护相对简单,并且富余电量一般采用直接上网方式,可以采用模式一或模式二方式。

对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特别是热电联产和三联供系统,由于涉及到发动机机械、并网和三相负荷管理、水路循环的热力技术和计算机化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多个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负责运行维护。对于这一类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可以引入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由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 

(二)向其他用户供电的问题

分布式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该首先立足于满足用户自身的能源需求,减少能源传输损耗,提高用户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的基础上,在用户用电低谷期,可能会出现电力富余的情况。

根据我国《电力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分布式能源业主将多余电力出售给其他用户,并不符合电力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零售侧竞争,独立的输配电价尚未形成,目前的政策条件还不具备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向其他用户出售的条件。建议在现阶段,分布式能源的余电只向电网企业进行出售,上网电价按照政府批准的分布式能源上网电价来执行。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开展,输配电价机制的建立,在政策和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开展分布式能源与其他用户的售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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