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本网小编获悉,《福建省售电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也于近期发布,办法中对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罚则等做出了规定。
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售电侧改革相关制度、有关电力及监管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的,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强制退出售电市场。
原文件如下:
福建省售电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强福建省售电市场监管,规范售电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售电市场秩序,保护售电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复同意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1855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职责,履行福建省售电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实施监管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第三条售电市场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竞争开放、安全高效、创新机制、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兼顾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售电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从事购售电业务,并接受监管。售电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电力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售电公司分为仅从事售电业务,提供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和从事配电、售电业务,同时提供配电和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应当依法依据职责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八条对售电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售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应尊重电力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与电力用户按照自主协商的原则达成交易意向,为电力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如实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有关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电力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其他售电主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购售电交易、输配电服务等合同和协议;
(四)利用配电网运营权排斥、限制售电市场竞争;
(五)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六)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售电主体达成垄断协议;
(七)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售电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市场力操控市场交易价格;
(八)对用户受电工程设置服务和市场障碍,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单位;
(九)利用配电网运营权对用户设置服务和市场障碍,指定售电公司;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对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进入售电市场进行购售电交易。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方式,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