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对配电网运营和规划范围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电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第二十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用电业务,并协调落实解决相关供电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检查或检验,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或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或竣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送电。
第二十二条对售电公司相关售电业务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公司可以向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可以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二)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三)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或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
(四)用户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五)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四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售电公司可建立服务热线,代理用户向电网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报修。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履行紧急供电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应当建立用电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服务热线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12398能源监管热线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对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同一配电网运营区域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并在配电网运营区域内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网运营区域内售电。
第二十八条对售电市场主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电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履行收取、缴交电费及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义务。
售电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协商确定或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成交的售电价格,进行电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对售电市场主体间签订和执行购售电合同、供配电服务合同情况实施监管。
售电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各方购售电合同和供配电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权利和义务。
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应将所有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对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信息公开和报送的情况实施监管。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便于获取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售电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售电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售电公司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及时、完整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