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对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为售电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交易服务、电力调度和市场交易信息保密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负责售电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市场交易组织,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并根据交易结果制定交易实施计划,对售电市场主体及交易合同等进行备案,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负责安全校核,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按规定铺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的保密规定,完备保密措施和制度,不得违反保密规定,私自泄露电力交易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需要,可以要求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与监督管理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责令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可以定期对售电市场主体的服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在电力用户中开展用电满意度调查,依托能源监管机构网站、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失信行为及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评级,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和调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可以按照现场检查相关规定,依法对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受理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立案调查。
第三十六条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售电市场主体间产生的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争议调解。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售电侧改革相关制度、有关电力及监管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的,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售电市场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强制退出售电市场。
第三十九条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没有能力对其配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可以变更或者吊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福建省物价局可以监督其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交由其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负责后续供电工作。若无其他售电公司承担该配电区域配电业务,可以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