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日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将重点扶持智能电网、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页岩气等八大领域。在智能电网领域,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政策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智能电网。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太阳能。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四)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五)“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纸质文本一式7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光盘形式附电子文本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八)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3月22日9:00至2017年4月13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3月23日9:00至2017年4月14日17:30。
(三)咨询电话:88101261 吴敬
88128035 黄旭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一、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应附件和附表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连续编写页码,一式七份)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光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项目资本金与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银行授信、贷款合同金额之和应等于或大于项目总投资。
二、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目录
1、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2、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3、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4、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5、“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补贴、贷款贴息)
1、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一、支持领域
重点扶持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综合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综合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三、申报流程
股权资助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审核、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等环节。项目按是否股权投资协议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已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业务主管处室同时委托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代持机构对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③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④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未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项目: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②业务主管处室委托代持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并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进入下一环节);③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代持机构对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④代持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完成后续审批手续;⑤市发改委编制扶持计划,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四)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资助资总额(列明申请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和直接资助资金额度),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经拥有的专业资质情况及近年来主要成果等,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单位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44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等。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费、原料费、房租租赁费等。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合计不高于6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企业自有资金、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之和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胶装成册时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装订,标注页码,含有原件的请在封面标明“原件”字样)
(1)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需提交节能审查意见,但需提供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量说明);
(3)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投资机构出具的投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若有风险投资);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
(9)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0)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1)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2)项目新增设备/软件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六项);
(13)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及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4)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6)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7)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3)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