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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5)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19 15:33:36  我要投稿  

(三)强化支撑保障

1.简化投资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继续执行审批制外,其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一律实行备案制。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2.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允许通过依法设立他项权利进行建设。相关场所业主单位应保证必要的用地,并给予租金减免等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3.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的补贴力度,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奖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推进市、县(市)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我省的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各市、县(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财政奖励办法。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电费标准。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指导各市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4.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环卫、邮政、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设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险,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完善我省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鼓励充电设施制造商和服务商运用发行债券、企业上市、增发股份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拓宽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充电设施租赁业务,引导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助推充电设施建设。

5.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能源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支持充电、换电、超级电容等不同技术路线的深化探索和电池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火灾防治关键技术研发,建设充电设施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平台,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在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基础上,各市抓紧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安排,整体统筹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的衔接,形成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体系。

各级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主要建设项目,并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高速公路服务区、民用机场、城市周边电厂配建的专用、公用充(换)电站项目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专用、公用充(换)电站项目纳入市级以下专项规划。

落实专项规划有关要求,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并与配电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衔接。纳入年度计划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配网保障工程相应纳入配电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安排。电网企业依据衔接后的配电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网保障项目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领导小组和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能源局)。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充电设施建设发展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地方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安全、高效、公平、开放地利用充电基础设施;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规定义务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示范工程。针对充电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模式试点示范、科技创新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开展高可靠性无桩和无线充电设施以及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能源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支持超级电容等不同技术方案的探索,推进充电设施科技进步。对示范工程应优先给予财政、用地、融资、价格等政策支持,优先支持示范工程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五)营造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实施效果

(一)投资规模测算。鉴于当前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更新发展较快以及产品制造成本、场地建设条件、设备需求情况差异较大的现实状况,暂参照已建工程造价和产品目前售价水平,对我省“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进行测算。

表1参考造价水平

我省“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预计投资43—57亿元,其中专用充换电站投资约11—14亿元,公用充电站投资约9—13亿元,自用充电桩投资约13—17亿元,公用充电桩投资约10—13亿元。

(二)社会效益分析。本规划实施后,可满足23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按平均每度电支持电动汽车行驶4公里,车辆年行驶里程平均2万公里测算,年充电量可达12亿千瓦时,相当于年替代燃油33—35万吨,可有效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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