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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4)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19 15:33:36  我要投稿  

2.切实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发展。按照1∶1的车桩比,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加快推进以交流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桩建设。

重点推进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

逐步推进既有住宅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研究制定支持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改造的政策。

同步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单位办公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既有单位办公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推进内部停车位自用充电桩建设,配建比例不低于30%。

鼓励充电服务商参与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单位、住宅小区引入充电服务商统一开展停车位充电桩建设与改造。有固定车位的私人住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商提供服务。单位或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可自行引入充电服务商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既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服务商,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充电服务商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3.切实推进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发展。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实现“由无到有、由疏到密”。

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电站建设。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十三五”末,力争实现省内三大干线机场及六个支线机场公用充电站全覆盖,积极推进各通用机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城市中心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改造充电设施。

完善独立占地充电设施布局,适度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规划在杭州半山电厂、江东电厂及琥珀公司所属电厂开展城市周边电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试点,支持浙能集团依托所属电厂建设充换电设施网络。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所有人或使用人引入充电服务商为公众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独立占地充换电站,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4.切实推进城际充电设施发展。充电设施应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改造,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20%以上。根据需要在新建或既有高速公路停车区开展充电设施改造。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站网络;到2020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全覆盖。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应补充建设快充站。梳理整合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二)完善服务体系

1.完善标准规范体系。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确为我省推进充电设施发展所必需的,应及时制订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严格开展施工图审查。抓紧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加快建立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完善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标准。

2.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抓紧组建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协助政府部门推进互联互通工作。强化充电设施标准规范执行的监督,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确保产品的互联互通。进入我省市场的充电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符合充电设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认证证书。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应当在规定时限前完成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统一的、公益性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整合信息资源,并向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确保信息的互联互通。鼓励各类主体围绕用户需求,依托智能服务平台开发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网络化、便利化水平。

3.强化建设运营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各类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督促对业主委员会、建筑物所有(使用)人、土地所有(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对拒不配合和阻挠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管理公司,相应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列入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地条件。

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充电设施使用安全和稳定运行。确立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运行维护责任,明确充电服务商资质和能力要求。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应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和我省统一标准规范的通用充电设备,并确保充电服务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商应当建立覆盖每台充电设施的运行监测平台,对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故障和事故,确保公用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比例不低于90%。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运营商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配网接入服务。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大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加强谐波监测和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集中式充电站内和并网点加装谐波治理设备,分散式充电桩接入总容量不宜超过上级变压器容量的15%。

5.探索有效商业模式。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努力实现充电服务的可盈利和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物业企业、停车场运营商、商业地产业主、整车企业、充电设施制造商、能源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鼓励专业化的充电服务商发展,支持充电服务商参与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提升运行维护和充电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推广众筹、分时租赁等商业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投放、应急救援等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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