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意见
(一)整改要求
针对6家电网企业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各有关电网企业于2016年6月底前将整改材料上报国家能源局。同时,要找准问题症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问题的反复与反弹。
1.规范成本核算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
一是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成本管理制度。
黑龙江、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及时转资;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会计科目使用。
二是电网企业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成本核算行为,严格按照分业务核算原则准确核算输配电成本,正确处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确保输配电成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陕西、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纠正会计核算不规范,往来款长期挂账、成本列支依据不充分等行为。
2.严格输配电成本核算,准确归集各类成本。
一是要分业务核算,不得将其它业务环节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归集在输配电成本科目。共同费用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合理分摊。
湖南省电力公司要将发电环节发生的支出从输配电成本之中剔除;黑龙江、陕西等省电力公司要按规定将共同费用在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陕西、湖南等省电力公司要将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业务成本从输配电成本之中剔除。
二是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应当及时予以资本化。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将应予资本化的费用进行资本化,不得在输配电成本中直接列支。
三是加强成本归集的时效性,确保输配电成本的真实、准确。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确认各期成本,避免跨期入账行为,对已完工资产及时进行资本化,杜绝成本提前或推后入账的行为。
冀北、贵州等电网企业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避免成本跨期入账。
3.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合理合规列支输配电成本。
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保证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完整性;提高工程设计、概算、决算编制质量,从各个环节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概算,严格工程项目决算管理,杜绝随意变更合同。
冀北、福建等电网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杜绝工程决算超概行为。冀北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工程合同,避免随意调增工程造价的行为。
4.加强资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探索按功能属性、资产来源、资产用途等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准确区分自有资产与代管资产,生产性资产、福利性资产与投资经营性资产,在用资产与退役资产等不同资产界限;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折旧率等指标,加强对资产的分类折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对已明确不属于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的资产需单独进行管理。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允透明。
电网企业要深入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推进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关联交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关联企业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管,规避违规风险。
冀北、陕西、福建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行为。
6.依法报送监管信息,不得漏报迟报。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陕西省电力公司要将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福建、湖南等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二)监管建议
1.抓紧修订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和配套规范性文件。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实施十年来,有力促进了输配电成本监管。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电网企业经营发展,其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监管需要。建议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合理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以下的三级科目,准确定义科目范畴,严格成本归集相关规定,禁止列入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增加罚则相关内容。同时,修订完善或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增强核算办法的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输配电成本监管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要适应输配电价改革需要,与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对接互补。
2.加强法规建设,规范推进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问题根源。
省级电网企业存在关联企业数量多、关联业务量大等情况。建议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监管。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审,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输配电成本监管及其它业务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管力量与监管资源,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增设监管机构与人员编制,从监管法规建设等方面改进监管资源条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