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设区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并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选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供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各设区市应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并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五)强化安全管理
各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关标准及要求,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要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各类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以县(区、市)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充电设施。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
各设区市要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电网企业负责建设的充电设施配套接网工程,应简化企业内控流程,优化建设周期,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
(七)加大物业协调力度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全国即将发布的私人用户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可考虑在厦门市先选择若干条件较成熟的住宅小区开展示范建设,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向全省推广。
(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加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各项优惠发展政策、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动态等的宣传,充分引导社会各界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市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