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一)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公交环卫、物流、公安巡逻、机场大巴等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示范;在福州、厦门开展出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示范;在厦门开展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示范;在南平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三明泰宁风景旅游区、福建土楼(永定˙南靖)旅游景区、宁德屏南白水洋˙鸳鸯溪旅游景区、泉州市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漳州东山风动石旅游区、古田会议会址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等知名景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
(二)加强示范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依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厅际联席会,建立多层次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示范效果,发挥带动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的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对示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要加大推广力度,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下一步普及推广打好基础。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发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同推进,统筹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地方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节约用地、通用开放、经济合理和市场主导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公平开放和高效合理利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纳入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项目,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同时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运营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抓紧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分类指导价格(设定充电服务收费合理的上限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在电费方面,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同时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规定辅以相关规费减免、发行绿色债券方面的政策支持,积极支持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2016年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