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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9)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16/4/28 14:02:24  我要投稿  

11.市场干预及终止

11.1 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均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市场干预。

11.2 发生以下情况时,监管机构进行市场干预。

(1)市场交易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2)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调峰替代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3)其它情况。

11.3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报能源监督机构备案:

(1)系统出力不足以至无法按市场规则正常运行时;

(2)系统内发生事故危及电网安全时;

(3)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4)其他必要的情形。

11.4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暂停市场交易;

(2)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3)调整市场限价;

(4)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11.5 干预期间,进行干预的市场运营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等,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11.6 可根据情况选择如下干预方式:

(1)暂停市场交易;

(2)推迟市场交易;

(3)调整交易结果;

(4)其他干预手段。

11.7 监管机构可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决定中止或恢复电力市场。

11.8 市场中止期间,各市场交易主体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严格执行调度计划。

12.争议与违规处理

12.1 市场运营过程中,市场交易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协商解决;

(2)书面提请监管机构调解,监管机构依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实施调解和裁决;

(3)申请仲裁;

(4)提出司法诉讼。

12.2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并报监管机构同意,予以强制退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2)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3)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4)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5)拖欠电费的;

(6)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8)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9)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3 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市场成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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