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场干预及终止
11.1 市场交易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均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市场干预。
11.2 发生以下情况时,监管机构进行市场干预。
(1)市场交易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2)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调峰替代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3)其它情况。
11.3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报能源监督机构备案:
(1)系统出力不足以至无法按市场规则正常运行时;
(2)系统内发生事故危及电网安全时;
(3)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4)其他必要的情形。
11.4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暂停市场交易;
(2)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3)调整市场限价;
(4)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11.5 干预期间,进行干预的市场运营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等,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11.6 可根据情况选择如下干预方式:
(1)暂停市场交易;
(2)推迟市场交易;
(3)调整交易结果;
(4)其他干预手段。
11.7 监管机构可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决定中止或恢复电力市场。
11.8 市场中止期间,各市场交易主体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严格执行调度计划。
12.争议与违规处理
12.1 市场运营过程中,市场交易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协商解决;
(2)书面提请监管机构调解,监管机构依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实施调解和裁决;
(3)申请仲裁;
(4)提出司法诉讼。
12.2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并报监管机构同意,予以强制退出,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2)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3)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4)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5)拖欠电费的;
(6)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8)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9)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3 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市场成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