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信息披露
10.1 信息分类
10.1.1 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分类
10.1.1.1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大类。
10.1.1.2 公众信息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例如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等。
10.1.1.3 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均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市场交易主体名单、输配价格、损耗率、撮合交易最高限价、新机组投产情况、电网发电设备容量和构成情况(分水、火)、每月发、用电量、机组剩余发电量、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电能力和潮流极限情况等。应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歧视地获得各类公开信息。
10.1.1.4 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交易主体及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例如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交易主体的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结算信息等。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可以按时获得私有信息,并保证市场范围内私有信息的保密性。
10.1.1.5 交换信息是监管机构、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信息,例如实时信息、网络拓扑、市场运行信息等。只有监督机构、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获得交换信息。
10.1.1.6 以上信息均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并备案。
10.1.2 按照信息内容和主要用途分类
10.1.2.1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主要用途,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场信息可分为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营信息两大类。
10.1.2.2 交易信息是指电力交易产生的信息,包括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交易组织信息、交易结果信息、交易执行信息等信息。交易信息以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为主。
10.1.2.3 市场运营信息是指各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运营规则,定期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相关市场信息。市场运营信息以公众和公开信息为主。
10.2 信息管理
10.2.1 市场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电力交易中心对调峰替代交易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发布、保存,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10.2.2 电力交易中心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市场信息,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0.2.3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配合提供市场运营所必须的信息或参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10.2.4 为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市场交易主体各方、市场运营机构、电网运营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访问权限对市场运营信息进行访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访问需要经过有关电力交易中心的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监管机构可按要求对信息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