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八)支持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九)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依照有关规定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程序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充电站(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并指导做好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相关的手续办理。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核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等经营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价格监管工作。工信、科技部门负责做好新能源充电汽车推广计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监督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国网衡水供电分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研究提出方便单位和个人在充电站(桩)建设过程中提出的用电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确认、接电装表等措施和办法,负责项目验收,落实本系统承担的充电站(桩)建设任务。消防、安监、质监、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监测和计量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交通、公交、出租、快递物流、公安、环卫、园林绿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充电需求和安全运营。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十)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按照“同步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可采取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示范项目”等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