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修改完善本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奖励资金,同时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十三五”期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但要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尽快出台统一的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四)强化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五)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勘察现场、免费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等事宜(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对恢复的工程及时查验),制发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
(六)加强安全管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