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在实施空间次序上,从城市中心向边缘、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五)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大力推进我市与毗邻省、市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到“十三五”末,初步形成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行驶充电需求。
四、健全服务体系
(一)建设智能服务平台。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二)构建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国网衡水供电公司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拓展、创新多种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