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电力体制改革6个配套文件出台,这是自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标志性成果。配套文件涉及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发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以及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等主要方面,重点解决了9号文提出的“三放开、一独立”(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具体实施问题,有利于有序开展各项试点工作。
无论从市场经济理论,还是从国内外电力行业改革实践来看,在电力行业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售电)四个经典环节中,发电和售电两个环节属于竞争性环节,可以也应该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则属于典型的自然垄断环节,无论输配两个环节分与合,都不能违背供电经营区内只能独家垄断经营的客观规律。而从我国具体国情和电情出发,在现阶段合比分即维持输配一体化经营更为合适。正因为如此,9号文着眼于推进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的战略高度,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架构,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也是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的发展和完善。2002年以来的电力体制改革,通过推进厂网分开改革,重点解决了电力行业上游环节的有序放开,初步建立起发电侧市场竞争机制。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则是在此基础上,在售电侧引入竞争,打破电网企业单一购售电主体格局,逐步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竞争格局。
未来电力行业将沿着绿色化、智能化、市场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智能电网发展,广大电力用户和社会与电力系统的互联互动不断加深,用户对电力系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的需求渐趋迫切。推进售电侧改革,就是要落实用户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提高用户消费者剩余。售电侧改革要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推进售电侧改革,首先要多途径培养售电主体,让用户“有的选”
9号文提出培育五类售电主体,《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则主要根据是否拥有配电网将售电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现有电网企业继续保留市场化售电业务;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的售电公司。保留电网企业市场化售电业务,加快培育新的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是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稳妥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的现实选择,更有利于增强用户选择权,降低市场风险。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前两类售电公司,除了可以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外,还要承担包括电力普遍服务在内的保底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还要承担无歧视地向配电网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以及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独立的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电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以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为保护用户利益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需要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9号文提出要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明确售电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对售电公司和直接交易用户的准入条件、准入和退出进行了统一规范。除基本条件外,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的年售电量与资产总额直接挂钩,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还要具备更为严格的条件。直接交易用户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而微电网用户则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市场主体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需要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最后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市场主体退出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提出,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最终承担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后的保底供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