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售电侧改革,其次要无歧视开放售电平台和规范交易方式,让用户“轻松选”
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建立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同时可以对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行使否决权。《实施意见》明确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并到电力交易机构成功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市场主体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未放开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电费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推进售电侧改革,还要依法建立售电市场信用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让用户“放心选”。股市中有句“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名言,售电侧引入市场竞争,同样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出现市场风险,需要政府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时刻保持警惕,梳理潜在风险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9号文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实施意见》则从信息披露、信用评价、风险防范和强化监管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核心是信息披露公开透明、信号引导闭环全面、政府监管多维覆盖。
一是依法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有效竞争的售电市场要以公开透明及时的信息交互为基础。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详细。各类市场主体要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司半年报和年报。政府监管机构要对公司重大事项范围及内容、公司有关情况内容、信用承诺内容、半年报和年报内容等进行规范和限定。
二是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售电市场交易信息和市场主体市场行为,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通过信用评价,要把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既作为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的重要参考,又促进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和提升服务质量水平。还应相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黑名单的标准尺度要详尽周密、公开透明,不留灰色地带,不搞灰色操作,防止权力寻租。
三是依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政府和市场主体通过各类公开信息特别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及时发现市场行为偏差、交易漏洞、违约等潜在风险,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防止市场主体权益受损。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四是强化全过程监管。售电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加强全过程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竞争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