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条件: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建立主体准入退出机制
《意见》中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售电公司需按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资产总额相应的售电量。需拥有与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相关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确方式: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灵活,发挥市场价格发现作用
《意见》明确了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特别提到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的灵活有利于售电侧市场建立初期的平稳顺利过渡。
售电市场改革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作用,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并进一步指导未放开发用电计划部分的政府规定电价。
强监管:建立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
售电侧改革要充分保障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合理权益,必须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政府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和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企业也要在指定网站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政府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公示,落实执行责任。
二是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意见》要求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要完善政府的监督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在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信用体系建设、风险防范、市场监管等方面,政府需要切实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